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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國泰產險因應「保險法」修正,「殘廢」及「失能」等相關用詞異動說明公告

國泰產險配合保險法修訂,自民國(以下同)107年6月15日起調整「殘廢」及「失能」等相關用詞,說明如下:

  1. 依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51號令增訂「保險法」第107-1條,並修正第107條、第125條、第128條、第131條、第133條、第135條及第138-2條辦理。
  2. 依據前揭總統令,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國泰產險將進行保險契約文件等相關用語之調整,惟此調整不影響商品實質給付內容及保戶權益。
  3. 自107年6月15日(含)起之保險契(附)約,其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附加條款、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內含下表所列原用詞者,將適用「國泰產物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國泰產物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財產保險商品適用)」,該批註條款構成保險契(附)約之一部分,保險契(附)約與該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與上述批註條款有關之保險契(附)約之用詞依下表調整: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銷售文件及官網說明內如有上表原用詞者亦一併適用新用詞。
  4. 107年6月15日前之有效保險契(附)約,依契(附)約簽訂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保戶權益不受上表用詞調整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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