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事項(ㄧ)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
五、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六、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之毀損滅失。
七、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之毀損滅失。
八、因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九、「停放中」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二、因颱風、龍捲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因雨積水或土石流所致之毀損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