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所搭乘之定期航班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每滿四小時給付金額及每次事故最高給付金額本公司以本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事故為限。
班機延誤期間之計算:
自預定搭乘班機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第一班替代班機或替代轉接班機者,則班機延誤期間計算至次一班替代班機出發之時止。
因前班班機延誤所致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與前班班機延誤視為同一延誤事故。
第一項之定期航班因故取消而未安排替代班機,且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自行安排替代班機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提醒您:原班機預定起飛時間於保期內,發生延誤或取消,後續須有實際搭乘再次出發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