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因下列情事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到期前須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者。
三、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含)以上時。
四、被保險人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
五、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
前項所稱「特定期間內」,係指自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二十日起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時止。如前項所定情事早於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二十日或遲於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後發生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第一項所列費用僅限於被保險人本人之費用,如費用單據中包含他人之費用且無法拆分者,相關費用應依人數比例計算,但保險期間內賠付金額之加總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限。
提醒您:
1.本項屬於實支實付,須檢附正本收據審核
2.未出發且取消全部旅程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