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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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95.07.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070910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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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依條款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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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全損理賠無折舊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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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89.11.09台財保字第0890710860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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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 之三以上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所約定自負額後賠付之,不再扣除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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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代車費用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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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89.11.09台財保字第0890710859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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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保險汽車失竊無法尋回之全損狀況,依最高給付日數30日計算。
B. 被保險汽車失竊後尋回之狀況,依向警方報案日期第三日起(不含報案日當天)至保險汽車 修復完畢,通知被保險人領車日止之日數計算(最高給付日數為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