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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95.09.01 (95) 企字第200-126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隨著科技的進步,消費者所面對的意外事故以及發生的機率也隨著增加。

根據衛生署的統計資料顯示,每年意外事故奪走將近一萬多人寶貴的生命,造成身體傷害者更是不計其數。

尤其事後的醫療費用以及種種的不便,都將使受害者的處境更是雪上加霜。

現在,國泰產險提供您惠而不費的新選擇-國泰個人傷害保險。保費低廉,保障高,讓它幫助您做好未來美好生活的規劃,使您高枕無憂。

保障範圍:

 
 
 承保事故: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遭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上述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例如:工安意外、土石流、車禍、溺水、浴室滑倒、地震和飛安意外
 意外身故、殘廢、傷害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保險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仍依照身故保險金之金額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就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葬喪費用保險金之責,但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申請賠償,並依據契約內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保戶可就下列甲型或乙型擇一投保國泰個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主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類型,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甲型—實支實付型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時,本公司按實際醫療費用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五核算給付保險金。

乙型—日額型
  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商品特色:  
 
劃時代的新選擇
  本保險為產險業經財政部核准,以保障意外傷害事故之傷害險主保單,給您全天候24小時的保障,隨時隨地不打烊。
保費低廉
  以基本保額100萬元為例,平均每天只要不到三元(職業類別為第一類者),您就能有一年100萬元的意外事故保障。
 
  *詳細承保內容依『國泰個人傷害保險基本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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