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市民意外保險計劃

保障範圍
基本保障:
設籍於土城市之市民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 180 日內致重大燒燙傷、死亡或殘廢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重大燒燙傷、死亡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額外保障:
設籍於土城市且列冊有案之下列人員,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或殘廢者。
1.低收入戶 2.公所各類志工 3.社區發展協會已備案之志工 4.巡守隊
5.義警、義消、義交 6.民防人員 7.在營軍人  
保險期間
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 零 時起至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二十四 時止 
保險金額
基本保障:
出生滿15天至未滿20歲
滿20歲至未滿66歲
66歲(含)以上
50萬
80萬
50萬
額外保障:
低收入戶 / 公所各類志工 /社區發展協會已備案之志工:每一個人額外增加 30 萬死殘保險金(與基本保障合計最高 110 萬)。
巡守隊 / 義警、義消、義交 / 民防人員:每一個人額外增加 50 萬死殘保險金(與基本保障合計最高 130 萬)。
在營軍人:每一個人額外增加 20 萬死殘保險金(與基本保障合計最高 100 萬)。
※若同時具有兩個特殊身分則以額外保障保額高者給付。
殘廢給付
殘廢等級一∼十一級(共七十五項給付項目)
嚴重燒燙傷給付
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除外責任
受益人之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故意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之自殺行為(含自殺未遂)。
被保險人飲酒後酒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諮詢電話
(02)2273-2000轉101
承辦單位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地點
土城市公所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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