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範圍 |
基本保障:
設籍於土城市之市民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 180 日內致重大燒燙傷、死亡或殘廢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重大燒燙傷、死亡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額外保障:
設籍於土城市且列冊有案之下列人員,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或殘廢者。
| 1.低收入戶 |
2.公所各類志工 |
3.社區發展協會已備案之志工 |
4.巡守隊 |
| 5.義警、義消、義交 |
6.民防人員 |
7.在營軍人 |
|
|
|
保險期間 |
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 零 時起至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二十四 時止 |
|
保險金額 |
基本保障:
|
出生滿15天至未滿20歲 |
滿20歲至未滿66歲 |
66歲(含)以上 |
50萬 |
80萬 |
50萬 |
|
額外保障:
| ● |
低收入戶 / 公所各類志工 /社區發展協會已備案之志工:每一個人額外增加
30 萬死殘保險金(與基本保障合計最高 110 萬)。 |
| ● |
巡守隊 / 義警、義消、義交 / 民防人員:每一個人額外增加
50 萬死殘保險金(與基本保障合計最高 130 萬)。 |
| ● |
在營軍人:每一個人額外增加 20 萬死殘保險金(與基本保障合計最高
100 萬)。 |
| ※若同時具有兩個特殊身分則以額外保障保額高者給付。 |
|
|
殘廢給付 |
殘廢等級一∼十一級(共七十五項給付項目) |
嚴重燒燙傷給付 |
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
除外責任 |
| ● |
受益人之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
| ● |
被保險人之故意犯罪行為。 |
| ● |
被保險人之自殺行為(含自殺未遂)。 |
| ● |
被保險人飲酒後酒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 ●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
| ● |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
| ● |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
| ● |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
|
諮詢電話 |
(02)2273-2000轉101 |
|
承辦單位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服務地點 |
土城市公所聯合服務中心 |